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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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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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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6版:法律服务
    如何提高证券欺诈案件起诉率 专家建议:扩大“前置条件文件”范围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
    应如何操作
    银行理财产品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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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提高证券欺诈案件起诉率 专家建议:扩大“前置条件文件”范围
    2008年10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
      如何提高证券欺诈案件起诉率

      专家建议:扩大“前置条件文件”范围

      >>>尽管从2002年至今,全国2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10000余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有代表性的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与1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诉陈建良内幕交易案),涉案总金额约6-7亿元。其中,90%的案件已得到解决,并且多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投资者也获得现金或股票赔偿。目前,在诉讼时效内因证券欺诈行为可被起诉的上市公司共有53家。(其中虚假陈述47家,内幕交易4家,操纵股价2家。)然而,由于证券民事赔偿前置条件文件的限制,还有许多具有可诉性的证券欺诈案件无法为法院所受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

      

      证券民事赔偿前置条件文件的存废问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老话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必须具有前置条件文件。这个前提条件是: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由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方可为法院受理。至今,对该文件的存废两说仍各执其辞。说存者认为,前置条件文件可以减少原告投资者的取证难度,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并避免出现滥诉现象。说废者则认为,以行政机关文件作为司法立案的依据,与法律精神不符,并且《证券法》中对此并无限制,海外发达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没有前置条件文件一说。进一步的争论点在于此前置条件文件,究竟是程序性前置还是实体性前置,是证据性前置还是结论性前置。

      随着《证券法》重新修订,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亦可以受理。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南京会议上强调,受理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也需要前置条件文件,再加上起草中的《证券法》司法解释也必须面对前置条件文件。因此,今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再次引起市场和法律界关注。

      笔者通过代理大量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及从事相关实践得出,前置条件文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确实有助于原告投资者的取证,特别是对于那些投资者不易识别的、查处难度较大的、举证较困难的证券欺诈案件,但其范围略窄,使投资者提起诉讼时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今后在制定《证券法》司法解释时应将前置条件文件的范围尽可能地扩大。具体来说,该文件至少可扩大为: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外,还可包括这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处理意见、检查公告等;除了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并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外,还可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开通报,证券业协会作出的处分意见、证券欺诈自我更名的工作文件等。

      如此一来,就把这些前置条件文件作为一种核心证据来加以处理,只要具备这些核心证据,相关人民法院就应受理。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证券欺诈行为人除非能证明这些核心证据是不真实且尚未生效的,否则,受理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将不对其是否存在证券欺诈行为的问题加以审核,只审核民事赔偿诉讼有关的问题。

        

    虚假陈述涉案公司一览
        

        

        

        

        

        

        

        

        

        

        

        

        

        

        

        

        

        

        

        

        

        

    上市公司诉讼时效日
    华信股份2008.11.29
    湘火炬(现潍柴动力)2008.11.28
    精密股份2008.11.27
    金荔科技2008.11.27
    宝石电子A、B 2009.1.9
    天津磁卡2009.1.30
    华源制药2009.1.31
    华源发展2009.2.1
    和光商务2009.2.1
    嘉瑞新材2009.2.4
    华源股份A、B 2009.2.4
    朝华科技2009.2.7
    闽东电力2009.3.15
    开开实业A、B 2009.3.27
    新太科技2009.3.28
    中粮屯河2009.4.7
    ST昌源2009.5.11
    浙大海纳2009.5.11
    杭萧钢构2009.5.14
    吉林敖东2009.6.21
    延边公路2009.6.21
    广东美雅2009.6.22
    张家界2009.7.2
    ST威达2009.7.11
    天科股份2009.7.25

    中油龙昌2009.7.25
    天科股份2009.7.25
    安信信托2009.9.26
    深信泰丰2009.10.9
    明星电力2009.11.18
    ST花炮2009.5.17
    国光瓷业2009.12.17
    福建昌源2009.12.17
    福建三农2010.1.8
    方大炭素2010.1.2
    *ST阿继2010.4.11
    ST派神2010.4.14
    三联商社2010.4.30
    外高桥A、B2010.5.7
    SST亚华2010.5.23
    ST大唐2010.5.27
    西昌电力2010.5.27
    中捷股份2010.7.1
    信联股份2010.7.7
    九发股份2010.8.5
    ST三安2010.8.19
    华盛达2010.9.3
        

    内幕交易涉案公司一览

    天山股份2009.5.23
    太钢不锈2010.3.4
    新疆众和2010.3.4
    大唐电信2010.3.20

      ■何为“前置条件文件”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条件文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中要求的起诉必备并作为立案前提的法律文件。该条规定如下: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