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13日上午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105,944,7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93,838,384股,无限售流通股为12,106,406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涂传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8年7月15日召开了200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河源市东城西片区A-11-1号地块竞拍的议案》,按议案精神,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派员参与了河源市土地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活动,并以人民币贰亿陆仟捌佰壹拾伍万陆仟贰佰元整(¥268,156,200.00元)的价格成功竞得位于河源市东城西片区文昌路东边、纬十二路南边地段一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资格。
公司拟设立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开发。鉴于子公司尚未成立,购买该地块及开发前期的筹备工作由股份公司代为办理。
表决结果为:105,944,790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罗浩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的审议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