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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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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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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期限延长 S*ST星美股改承诺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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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期限延长 S*ST星美股改承诺不变
    2008年10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屹 陈建军
      ⊙本报记者 王屹 陈建军

      

      14日,S*ST星美发布了股改沟通结果公告。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拜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网上交流、电子邮件和传真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投资者经过沟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股改的方案,并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董事会在总结了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此次股改方案及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维持不变。

      S*ST星美表示,如果此次股改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或未获得商务部的批准,重组方鑫以实业将无法按照破产重整计划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现金,公司存在无法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的风险。因为2005年、2006年的连续亏损以及2007年和2008年半年度报告被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仍然面临破产退市的风险。

      S*ST星美同时称,13日收到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将该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根据今年4月22日重庆三中院的裁定,S*ST星美的重整计划获得批准,执行期限为6个月,即10月21日到期。为了能够顺利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同时为了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向债权人偿付债务,S*ST星美已于10月8日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破产重整执行期限。

      重庆市三中院表示,考虑到S*ST星美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为创造重整计划的执行条件做了其应该且能够做的准备工作。为促使S*ST星美重整成功,维护公司重整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延长星美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期是必要的。不过,法院同时还提醒,如果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相关股东会议没有通过公司的股改方案导致在延长的重整期限内仍然无法实施重整计划,S*ST星美依然存在破产退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