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14日上午9:30在浙江省绍兴市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方朝阳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权122,887,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887,8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为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公司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887,8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887,8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