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完善注会行业惩戒规则
2008年10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初一
⊙本报记者 初一
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制度有了新版本。中注协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上述新规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加强行业监管,中注协已经建立了由业务报备、执业质量检查、行业惩戒和会员诚信档案制度等组成的行业监管体系。其中,《惩戒办法》于2006年底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在总结近年来监管惩戒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行业惩戒规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新《惩戒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较旧版六章三十四条在内容上有所增加。新旧办法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时限的调整、申诉程序的调整和补充、到场陈述申辩和申诉的规定等。如原办法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这一间隔时间过长,不利于惩戒审理工作的及时进行。此次修订将陈述申辩的时限缩短为8个工作日,将提起申诉的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既保证当事人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也提高了惩戒工作的效率。
目前,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种类包括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三种方式,新旧《惩戒办法》对这点的规定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