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9月10日,公司公布了第五届十六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披露了与建行浙江分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简称协议)的信息,其中含建行浙江分行为公司所属市场经营户安排50亿元的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现将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情况说明如下:
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是指经公司认可,义乌国际商贸城市场经营户以其从公司租赁,并由其本人经营的商位使用权权利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取短期流动资金。
一、商位使用权市场评估价由公司(简称甲方)提供,经银行(简称乙方)审核,按评估价的50%发放贷款,在商位有偿使用协议时间内不超过一年。
【协议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同时不得超过甲方与市场经营户签订的商位使用权租赁期限】
二、公司负责提供质押商位的管理及贷款逾期商位的处置。
三、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若贷款逾期商位的处置所得不足以清偿其所贷款
的本息,由金融机构负责追偿。
【协议第九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实事求是、客观的审核商位的价格、商位使用权人的信用等必要信息,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必要依据。
2.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在质押登记期内的商位进行管理,建立质押台帐清单,按月与乙方进行核对。
3.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商户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逾期及处置请求的书面材料后,应及时通知质押商位使用权人并告知乙方将依法处置其质押的商位使用权。在合理确定的展期内,商位使用权人未依法归还贷款的,乙方独家授权甲方依法收回商位使用权,并授权其及时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优先偿还在先商位使用权人在乙方的逾期贷款本息。若乙方放款金额超过甲方提供的该商位质押价格的,超出部分不在质押商位处置所得款项的偿还范围内,并且与甲方无关;若质押商位处置所得不足于支付乙方的逾期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由乙方依法另行追偿。
4.甲方收到商位使用权人(借款人)递交的《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商位信息征询函》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借款人信息回复函》和《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凭证》,乙方经审慎审核后,依法向商位使用权人发放贷款。甲乙双方需有专人负责各类函件的接收和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交接。
5.甲方在其知晓的范围内,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质押商位及商位使用权人相关情况的后续查询、咨询。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其确认并发放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的债权实现承担责任。
2.乙方应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和维护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贷款到期催告工作,敦促借款人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3.乙方应建立本协议项下质押物清单和质押贷款台帐,并与甲方按月进行核对。
4.乙方收到甲方返回的《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借款人信息回复函》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其公章的《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反馈函》送达质押商位所在市场分公司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场所。
5.商位使用权人(借款人)还清质押贷款本息后,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还款反馈函》和《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凭证》原件送达质押商位所在市场分公司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场所。
6.商位使用权人(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乙方质押贷款本息时,乙方经审核确认情况属实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逾期反馈函》送达质押商位所在市场分公司或乙方指定的其他场所】
四、公司(简称甲方)同时与申请质押人(经营户)(简称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并收取商位市场评估价的1%。的综合服务费,并约定在此期间若发生转让(转租)及发生贷款逾期情况,公司将受金融机构委托处置该商位使用权,处置所得在清偿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之后,剩余部分作为给公司的赔偿。
【补充协议第四条:
质押期内:乙方的商位剩余使用权列入定向招商商位管理范围,不得用于转让(转租),一经证实乙方的擅自转让(转租)行为,乙方向银行的质押自行终止,其剩余使用权经金融机构和甲方处置后全部用于赔偿甲方损失和偿付银行质押贷款本息;剩余使用权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银行质押贷款本息和赔偿甲方损失时,其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另行追偿;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市场管理规定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公开公告;
乙方的商位剩余使用权确需转让(转租)的,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还清质押贷款本息后,再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违反原协议书第5.3、5.4条约定时,乙方向银行的质押贷款自行终止,并另行承担银行质押贷款全额本息。乙方在此明确授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甲方对其商位使用权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所得用以赔偿甲方损失和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上述处置后若有剩余,其剩余部分乙方同意作为赔偿甲方的损失(实际损失和声誉损失)处理,全部归甲方所有。
补充协议第五条:乙方以商位剩余使用权权利向银行质押贷款时,应向甲方支付商位市场价格千分之一的综合服务费】
截止9月30日,已受理质押登记1822笔,质押金额119378万元,银行已放款1045笔,放款金额达到了62937万元。平均每笔(每个商位)贷款金额为60.2万元,评估金额为131.0万元。
质押贷款商位市场评估价格统计如下表:
所在区块 | 最高市场评估价格(万元) | 平均市场评估价格(万元) | 最低市场评估价格(万元) | 备注 |
国贸一区(原国贸一期) | 303.3 | 163.0 | 67.1 | 以9m2为标准商位 |
国贸二区(原国贸二期一阶段) | 176.4 | 87.4 | 55.7 | 以14m2为标准商位 |
国贸三区(原国贸二期二阶段) | 123.7 | 68.7 | 35.8 | 以14m2为标准商位 |
公司认为:此项业务的开展,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有效缓解了部分经营户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使场内经营户得到了在场外无法享受到的增值服务,有利于公司所属市场的稳定繁荣,同时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收入,并为公司今后开展金融创新服务积累一定的经验。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