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电气”、“本公司”、“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控股”)的通知,卧龙控股于2008年3月25日质押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的卧龙电气12,000,000股中的6,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08年10月16日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08年10月16日,卧龙控股与杭州银行重新签定股份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卧龙电气10,000,000股质押给杭州银行,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4月30日。
截止本公告日,卧龙控股共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4,599,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6%,其中质押股份共计1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气 编号:临2008-034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电气”、 “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卧龙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灯塔”)处获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浙科发高[2008]250号文),认定卧龙灯塔等242家企业为浙江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
根据相关规定,卧龙灯塔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含2008年)所得税享受10%的优惠,即所得税按15%的比例征收。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