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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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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近期未见QFII异常大进大出
    2008年10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证监会昨发布QFII督察员指导意见

      ⊙本报记者 商文 马婧妤

      

      针对近日市场中对QFII投资行为的种种质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总体来看,QFII投资还是比较规范的,外汇资金也是可控的,运行平稳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异常大进大出、操纵股票等行为。

      除了投资交易行为外,QFII对市场的研判、预期也成为市场高度关注的焦点,上述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对此也给予了密切的关注。比如唱多做空,唱空做多等,会及时关注市场的反应。此外,在QFII产品开发,客户审查,交易活动,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需要加大力度。

      在谈到QFII对市场的影响时,该负责人指出,目前,70余家QFII中只有57家开始真正使用额度,QFII资金在整个市场中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对市场的影响相当有限。

      “尽管A股市场出现了急剧波动,但海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长期看好中国市场的信心并没有变。”该负责人透露,从监管部门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海外机构投资申请QFII资格的热情并没有减少。

      作为完善基金监管体系的措施之一,中国证监会昨日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全文详见2版),要求在现有的合规制度和人员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称QFII)督察员制度。

      《指导意见》的发布意味着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指导QFII加强合规控制,由QFII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合规督察员,能够加强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进一步提高QFII合规控制水平。

      QFII督察员是指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监督QFII在投资中国证券市场过程中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指导意见》明确,QFII督察员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合规报告、客户合规审查、产品及业务报告的审核并签字、投资交易及信息披露监督、组织法规培训等方面。考虑到QFII现有的组织架构及人员增加的营运成本问题,《指导意见》不要求其配备专职督察人员,可以由机构内部符合督察员条件的实际运作人员兼任。

      此外,对督察员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报告制度以及监管部门对于QFII合法合规情况的评估制度也在《指导意见》中一并明确。借鉴境外监管机构一般不对QFII督察人员进行监管处罚的通行做法,《指导意见》以QFII合法合规评估制度代替对督察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此督促QFII认真执行《指导意见》,提高合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