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九成市值公司初具发行可交债条件
2008年10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约九成市值公司初具发行可交债条件
海通证券: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从宏观角度看,此举为政府拓宽上市公司股东融资条件,并缓解大小非解禁套现压力的重要举措之一,可视为管理层对A市场进行维稳所出台的又一利好政策。
从微观角度看,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17日收盘,目前全部1602家A股上市公司中共有512家A股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合计总市值约为10.9万亿元,约占当前全部A股总市值12.4万亿元约87.9%。如果再加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上市公司,则意味着有近九成股票市值占比的上市公司股票初步具备《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中所规定的“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条件(说明:鉴于有较大比例的上市公司所持股份已用于担保,因此最终具备“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条件的上市股票总市值占全部A股总市值的比重应明显低于上述估算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