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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明文规定制定证券期货规章程序
    2008年10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工作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

      《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规定》要求,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对于规章内容涉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规定,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规章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证券期货市场敏感问题的除外。

      此外,中国证监会将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中国证监会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在适用现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发现需要修改、解释的,可以及时向法律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