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裁定中止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0年11月2日,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要求法院判令退还原告多支付的“盐田河排洪系统及配套”工程款1.59亿元及其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5年7月8日,经广州海事法院(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市政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8,029,924.87元及利息。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8月17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受理此案后于2005年10月26日开庭调查进行二审。本公司于2008年4月3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后,10月7日收到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2号《执行通知书》,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返还工程款及利息53,015,261.46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120,415元。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8年10月13日,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由盐田港集团负责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自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至市政总对第三方追索诉讼结束之前,盐田港集团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由市政总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对本案相关第三方追索工程款的诉讼;(3)市政总所欠盐田港集团的款项数额为判决书生效时所确定的金额。判决书生效后和本案中止执行阶段依法所产生的利息在市政总完成对第三方诉讼后由双方商议解决。
二、公司对本案的披露情况
本案件公司自2001年以来每年均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其中一审判决及终审判决的详细情况已分别刊登在2005年8月20日及2008年4月8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登载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三、本案诉讼裁定中止执行的进展情况
2008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2008年10月13日,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深圳市国资委的直管企业,已就有关问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四、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2008年度利润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公司于2005年计提了38,029,924.87元预计负债,并于2007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相关利息。因上述本金与利息已计提完毕,故对公司2008年度利润和以后年度利润不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4号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