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00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10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8股的转增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会议日期、届次
2006年3月29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4月6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承诺情况
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除此之外未做出其它承诺。
2、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肇庆市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能源公司”)所持有的风华高科股份共2000万股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大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风华集团”)无偿划转。风华集团严格履行了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上述承诺;能源公司在承继风华集团无偿划转的本公司2000万股股份后,严格履行了风华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法定承诺。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数20,000,000股,具体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解除限售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肇庆市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000 | 2.98% |
合 计 | 20,000,000 | 2.98% |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变动前 | 变动后 |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42,521,370 | 21.241%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22,521,370 | 18.26% |
1、国家持股 | 1、国家持股 |
2、国有法人持股 | 142,484,170 | 21.235% | 2、国有法人持股 | 122,484,170 | 18.25%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3,0000 | 0.004%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3,0000 | 0.004%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5、境外法人持股 | 5、境外法人持股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7,200 | 0.001%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7,200 | 0.001% |
7、基金、产品及其他 | 7、基金、产品及其他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528,444,942 | 78.758%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548,444,942 | 81.74% |
1、人民币普通股 | 528,444,942 | 78.758% | 1、人民币普通股 | 548,444,942 | 81.74% |
2、境内上市外资股 | 2、境内上市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外资股 | 3、境外上市外资股 | ||||
4、其他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 670,966,312 | 100% | (三)股份总数 | 670,966,312 | 1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风华高科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该部分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
六、其他说明事项
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8]537号),风华集团将所持本公司2000万股股份划转给能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变更手续已于2008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2、本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实施股改方案之后,公司大股东风华集团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一直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3、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4、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风华高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风华高科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5、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6、公司未有外资股股东。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8]537号文。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