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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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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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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10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3版)

    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86- 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传真:+86-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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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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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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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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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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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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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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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6)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86-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79

    联系人:陈景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 21 68818100

    传真:+86 21 6881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61238888

    传真:+86-21-61238800

    联系人姓名: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 薛竞、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08】1104号文《关于核准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8年10月27日到2008年11月2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同时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认购方式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净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

    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元,由于募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元/(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元-9940.36元=59.64元

    认购基金份额=(9,940.36元+10元)÷1.00元=9,950.36份

    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

    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元,由于募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认购基金份额=(10,000元+10元)÷1.00元=10,010份

    本基金认购费在A类基金份额认购时收取并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帐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本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本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本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不超过3个月(具体封闭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告说明),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根据公告日期开始办理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限于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A类与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定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0.80%)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920.63 = 79.37元

    申购份额 =9,920.63 / 1.056 = 9,394.5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可得到9,394.54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每笔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56 = 9,468,7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可得到9,468,750份A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 / 1.058 = 9,451.8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元,则可得到9,451.80份B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30天,赎回费率为0.1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58 = 10,580 元

    赎回费用 = 10,580 × 0.15% = 15.87元

    赎回金额 = 10,580 - 15.87 = 10,564.13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64.13元。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本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本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本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本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参与新股申购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5%。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限于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获得;不在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及权证。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把握固定收益市场、股票首发或增发等低风险投资机会,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保本金稳妥并令资产获得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基金在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本基金中是指基金总资产在转债、债券、IPO/转债申购和现金证券的投资比例分配,资产配置是投资获利的决定性因素。从国内外情况来看,资产配置对总收益的贡献度超过80%,对收益的波动解释超过90%。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的综合分析,决定在转债、债券、IPO/转债申购和现金资产上的资金分配。宏观经济分析将基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方面进行研究,着重于对中国经济的运行环境、中国经济的增长前景、行业发展的分化、企业盈利的增长趋势等问题进行考察与评估;市场运行趋势分析将主要集中在对市场估值水平、资金供给、市场信心、市场运行周期、市场政策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市场未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判断与预测。

    在对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判断后,结合基金的流动性要求,确定债券、转债、现金及IPO/转债申购的资金配置比例。此外,回顾与调整是资产配置策略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按季度定期对基金的配置策略进行检视与调整,当遇到重大市场变化或政策变化时,本基金将及时对该事件进行评估并对资产配置策略进行调整,以确保资产配置策略能够及时对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的变化进行反应。

    2、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确定一个阶段对债券市场整体的把握,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和策略。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一个阶段的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和宏观层面相配套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利用信用分析对信用产品进行投资选择,信用分析包括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环境分析。

    1)信用评级体系:本基金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研究公司债券信用。研究员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作为信用产品投资的研究支持基础。我们的评级体系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从行业至公司。

    2)信用环境分析:信用产品与无风险品种之间的利差包括税收利差、流动性利差和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取决于债券的信用风险大小。流动性利差的影响因素则较为复杂,包括供求关系、产品的再融资能力、变现能力等。在新股申购收益率远高于其他固定收益品种的情况下,流动性利差有时远大于信用利差,从而成为影响信用产品收益率的主要因素。因此,信用产品的投资策略必须兼顾收益率与流动性。研究信用市场环境的变化,掌握并预测信用利差波动的规律,以此作为信用品种配置时机的重要依据。

    (3)套利策略

    除了确定整体的投资策略和大类债券资产的比例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努力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控制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跨市场回购交易的套利操作。适当把握交易所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在银行间通过正回购低价融入资金,然后择机在交易所高价放出,从而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来获取相对低风险的套利收益。

    2)融资养券的套利操作。当债券市场上部分债券品种的收益率上升较快时,其与回购利率之间的利差也会相应扩大,本基金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上通过滚动融资的方式买入较高收益率的债券并持有一段时间,以期获得债券收益与回购成本之间的套利收益。

    3)回购掉期的套利操作。一般情况下,长期回购利率较短期回购利率存在期限溢价,其利率水平相对短期回购要高,特别是当市场普遍预期未来货币市场利率将会上升或者波动性增大的环境下,这时候,投资需求者为了提前锁定未来融资风险,一般会增加长期限回购的融资需求并愿意支付较高溢价。在这种情况下,长期限回购利率较短期回购利率的利差就会扩大,两者之间或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回购掉期套利策略就是利用不同期限回购利率的差异,在连续借入短期资金的同时,放出长期限资金,以获取无风险的利差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1)结合公司分析及期权分析,寻找投资标的。分析转债公司基本面,确定转债期权的隐含波动率,结合转债的纯债价值确定转债价值,寻找低估的可转债。

    2)通过统计分析把握阶段性机会。结合转债的上市、进入转股期、赎回公告等事件发生前后的表现。

    通过以上两方面研究寻找转债投资机会。

    3、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在股票和转债(包括传统转债和可分离转债)发行市场上,由于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和转债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发行转债公司的基本面,估计上市后的合理价格,判断是否参与新股及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同时,由于新股和转债申购收益率有差异,为提高基金申购收益率,本基金以2006年以来沪深市场发行上市的新股、可转债、可分离转债为样本,分析同时有新股、可转债、可分离转债发行时的影响申购收益率因素及规律,确定最优申购策略,并根据当时的一级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五)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与估值状况;

    ●在充分权衡固定收益证券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六)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流程

    资料来源: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总监基于投资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长期策略分析报告而做的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方案),决策批准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部分总体投资计划与投资政策;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略配置,由投资研究部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尤其是研究力量雄厚的国内第三方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通过拜访国家有关部委和著名经济学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有宏观经济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由固定收益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分析报告,采用利率预期策略等对未来利率走势作出判断后,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市场间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进行战略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术配置,由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在战略配置基础上,根据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债券市场未来的行情走势,采用利率免疫化、久期控制等债券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证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师的研究结果,确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配置计划,构造投资组合方案,并形成具体投资指令后由交易部门实施;(模型试算)

    ●所有投资决策过程均由风险控制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管理部门,以用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中国债券总指数目前的涵盖范围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本一致,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以此总指数为基准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

    第二,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第三,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销售服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0.6%,在认购时收取并由认购人承担,按认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2、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8%,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3、赎回费用

    A 类与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5%,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本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下转C6版)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60%
    100万(含)~500万0.40%
    500万(含)~1000万0.2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0.80%
    100万(含)-500万0.50%
    500万(含)-1,000万0.3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30天以下0.15%
    30天(含)~1年以下0.10%
    1年(含)~2年以下0.05%
    2年以上(含2年)0%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60%
    100万(含)~500万0.40%
    500万(含)~1000万0.2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0.80%
    100万(含)~500万0.50%
    500万(含)~1000万0.3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30天以下0.15%
    30天(含)至1年以下0.10%
    1年(含)至2年以下0.05%
    2年(含)以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