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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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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新规明确重大经济案件和责任事故领导责任
    2008年10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但有为 苗燕
      ⊙本报记者 但有为 苗燕

      

      为遏制金融系统重大经济案件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据了解,重大经济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等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对人民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规定》明确指出,“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所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内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济损失的,其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致使下一级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落实的;(二)对下一级单位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

      《规定》同时明确,将按照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性质、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危害程度,对工作人员分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辞退,或行政记过直至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进行区别处理,严重情形者处理力度也将从重。

      央行纪委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近几年央行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松懈等问题。此外,因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导致的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仍有发生。出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领导责任,防范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