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23日上午9:30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73,350,2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6%。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受董事长刘眉玄先生的委托,副董事长王占臣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执行《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年度报酬制度及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173,350,266股。同意173,350,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终止执行《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年度报酬制度及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173,350,266股。同意173,350,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改《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报酬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173,350,266股。同意173,350,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改《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173,350,266股。同意173,350,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修订后的《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5、关于受让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永丰高新技术及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在建工程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受让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永丰高新技术及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在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永丰产业基地项目”)(含航天电子信息产品产业化项目用地105亩及工程化大楼在建工程),包括160501.2平方米(约24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08)第Ⅴ403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截止评估基准日2008年6月30日,永丰产业基地项目评估值为27222.12万元,其中240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为17960.07万元,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评估值为9262.05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确认。
公司将依照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完成本次资产受让工作,受让方式为通过北京市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最终受让价格以经北京市产权交易所确认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有效表决权36,849,311股。同意36,849,3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由于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和湖北聚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6、关于对永丰高新技术及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增加投资2亿元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激光惯导产业化项目、小型集成化飞行控制系统和空间动基座项目的未来发展迫切需要,改善科研生产场地以促进新产品的研发,确保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提升公司整体科研生产指挥调度能力,统筹公司产业发展、整合公司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公司拟在原有募集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对永丰高新技术及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增加投资2亿元人民币。所需资金将由公司自筹解决。此项增加投资以受让永丰产业基地项目议案予以实施为前提。
有效表决权173,350,266股。同意173,350,2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第5、6项议案相关事项公司已做详细披露,详见2008年8月8日、10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韦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