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08年10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叶勇
⊙本报记者 叶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3日开始首次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根据该修订草案,我国拟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
该草案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草案还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为:企业根据经营地域范围不同,可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或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草案还较为全面地增加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草案修改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将现行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此外,考虑到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既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统一适用,又避免给这些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允许在修订的邮政法施行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