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10月23日上午9:30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知春路13号2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斌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120800264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60.400132%,其中,流通股股东及代表1人,代表股份26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代表1人,代表股份120800000股。公司7名董事、2名监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经集中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同意120800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预案》。
2、以同意120800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审议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预案》。
3、以同意120800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选赵兴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预案》。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