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上市公司
  • 6:产业·公司
  • 8:书评
  • 9:信息大全
  • 10:信息大全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T1:艺术财经
  • T2:艺术财经·热点
  • T3:艺术财经·热点
  • T4:艺术财经·市场
  • T5:艺术财经·专题
  • T6:艺术财经·收藏
  • T7:艺术财经·资讯
  • T8:艺术财经·人物
  •  
      2008 10 25
    按日期查找
    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41版:信息披露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青岛银行
    开办嘉实旗下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万联证券推出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贷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2亿元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期货套期保值情况说明的公告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招商银行
    为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及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08年10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08-056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2008年8月2日、2008年9月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发布了《关于重新起诉要求回购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41)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45)。公司将近期该诉讼事项持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8年7月28日,公司(作为“原告”)因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自然人张小飞分别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有权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回购南京天邦50%股权(2500万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将南京天邦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08)宁民二初字第141号。

      二、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自然人张小飞的诉讼请求。”

      一直以来,公司基于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以诚实守信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早日完成对南京天邦50%股权的依法回购,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并通过法律途径谋求行使自身的合法、正当权利。但遗憾的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能审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公司经广泛咨询有关权威部门和法律人士后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原三方于2006年12月18日签定的《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自签定之日起成立且依法生效。公司依法进行的上诉法律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公正裁决。因此,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于2008年10月2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并向该院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请求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一审所有诉讼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后续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2、《民事上诉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