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2008年8月2日、2008年9月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发布了《关于重新起诉要求回购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41)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45)。公司将近期该诉讼事项持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8年7月28日,公司(作为“原告”)因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自然人张小飞分别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有权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回购南京天邦50%股权(2500万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将南京天邦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08)宁民二初字第141号。
二、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自然人张小飞的诉讼请求。”
一直以来,公司基于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以诚实守信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早日完成对南京天邦50%股权的依法回购,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并通过法律途径谋求行使自身的合法、正当权利。但遗憾的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能审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公司经广泛咨询有关权威部门和法律人士后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原三方于2006年12月18日签定的《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自签定之日起成立且依法生效。公司依法进行的上诉法律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公正裁决。因此,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于2008年10月2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并向该院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请求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一审所有诉讼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后续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2、《民事上诉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