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副董事长杨树葵先生因私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董事李彪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陈湘云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建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海英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2,697,709,194.03 | 2,380,782,544.20 | 13.31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809,541,175.22 | 560,522,845.61 | 44.4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2.70 | 1.87 | 44.39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58,051,058.69 | 39.82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9 | 40.63 |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2,124,525.21 | 53,138,029.61 | -136.3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4 | 0.18 | -136.3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0.18 |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4 | 0.18 | -136.36 |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1.50 | 9.48 | 减少7.49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1.49 | 9.56 | 减少7.53个百分点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元) 扣除方式:合并扣除 |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04,488.00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487,397.57 | ||
| 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金额总数 | 121,849.39 | ||
| 合计 | -470,036.18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6,570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 | 11,373,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黄木顺 | 4,2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陈为建 | 3,115,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徐爱兰 | 2,524,428 | 人民币普通股 |
| 黄成钢 | 1,93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毛丽明 | 96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 | 796,907 | 人民币普通股 |
|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李龙毅 | 446,3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冯文雄 | 442,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增减额 增减幅度(%) 主要原因
货币资金 169,482,254.83 249,342,701.25 -79,860,446.42 -32.03 在建项目投入增加
及支付银行利息
应收账款 12,820,764.24 44,135,700.57 -31,314,936.33 -70.95 已结转收入的应收销售
楼款回笼较好
存货 2,095,182,069.88 1,656,417,803.55 438,764,266.33 26.49 新增房地产项目投入及
在建项目投入增加
短期借款 40,000,000.00 98,500,000.00 -58,500,000.00 -59.39 偿还到期借款
应付账款 90,766,607.52 68,083,557.27 22,683,050.25 33.32 楼盘竣工结算,应
付工程款增加
应交税费 4,979,200.57 30,757,757.04 -25,778,556.47 -83.81 预交营业税及土地
增值税增加
一年内到期 373,526,000.00 8,000,000.00 365,526,000.00 4,569.08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的非流动负债 借款增加
长期借款 148,000,000.00 447,650,000.00 -299,650,000.00 -66.94 转为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增加
资本公积 243,957,269.85 52,918,149.99 191,039,119.86 361.01 下属子公司股东以土地
投资超过其出资比
例的部分增加所致
未分配利润 194,631,024.59 141,492,994.98 53,138,029.61 37.56 本期净利润增加
项目名称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上年同期数 增减额 增减幅度% 主要原因
营业收入 642,736,024.63 933,585,900.40 -290,849,875.77 -31.15 达到结转收入条件
的销售减少
营业成本 461,022,615.17 715,393,076.55 -254,370,461.38 -35.56 因收入结转减少,
相应成本减少
财务费用 3,528,564.05 6,184,459.22 -2,655,895.17 -42.94 短期借款减少相应利息
减少
所得税费用 18,933,458.01 33,499,293.44 -14,565,835.44 -43.48 利润总额同比减少,相
应所得税减少
经营活动产生-58,051,058.69 -96,468,025.69 38,416,967.00 39.82 本期项目建设投入
的现金流量净额 较上年同期减少
投资活动产生的-2,729,739.66 -1,342,811.00 -1,386,928.66 -103.29 购入固定资产增加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19,079,648.07 185,177,300.34 -204,256,948.41 -110.30 取得银行借款收到的
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减少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经2008年8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乐信用社申请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时间为两年。
董事会同意按照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乐信用社的要求为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向该社申请并已发放的人民币1500万元的贷款补作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
截至2008年8月20日止,本公司为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共计人民币7,400万元。加上此次的担保累计担保额将达到12,400万元。
详见本公司2008年8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08-020号公告。
2、经2008年8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决定继续聘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聘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正。
详见本公司2008年8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08-020号公告。
3、经2008年8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由于原审计室主任谢海英女士已调任公司财务部任负责人,董事会决定改聘谭建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室主任,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详见本公司2008年8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08-020号公告。
4、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清还转让前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1.01亿元款项案件,报告期内无新进展。
5、北京大成房地产公司因北京青年路小区项目转让一事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东华基业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博成房地产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两公司依据《项目权益转让合同》向其支付剩余转让款人民币15,822,641.37元、利息1,849,892元及律师费265,088元案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东华基业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博成房地产公司对大成房地产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因大成房地产公司履行《项目权益转让合同》违约而给两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100万元案件;上述两案件双方已于报告期签订和解协议,北京东华基业及控股子公司博成房地产公司向大成公司支付人民币12,500,000元,并就三角地问题放弃权利,不再向申请人或其他人主张拆迁、补偿或其他利益;仲裁费用136,206.91(已由大成公司预交)、152,550元(已由博成公司预交)由双方各自承担。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收购本公司国有股权时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在本公司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经过此次资产置换,粤泰集团将保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再次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粤泰集团、城启集团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时承诺:(1)从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中划出1000万股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并授权东华实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该长期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
(2)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长期激励计划的1000万股)的限售期限和限售条件:
①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②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③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同样需满足: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④ 上述出售行为在东华实业未公开披露前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暂停。
(3)公司控股股东粤泰集团承诺对其他未明确对股权分置方案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先由其代为支付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代为支付后,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粤泰集团的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另因本公司未实行股权激励,因此本报告期大股东承诺用于股权激励的1000万限售性流通股仍未能上市。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在其所持有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月内不上市流通,在该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已有的3000万股限售性流通股已解除限售上市,其余股份仍在限售期内。
报告期内,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能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树坪
2008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