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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失误管理不善 国企高管应担责
    2008年10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叶勇
      图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华社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国企高管监管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许多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因国有企业领导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问题非常关注,并建议完善国有企业高管的投资责任追究机制。

      ⊙本报记者 叶勇

      完善国企高管责任追究机制

      不少委员认为,在国有企业改制、交易、资产评估、转让等各种渠道上,草案就如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讲得比较充分。但是对因国有企业管理者因投资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企业长期亏损,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却较少涉及。委员们认为应该强化对国有资产企业管理者的考核和监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蔡昉委员说,因错误决策、长期经营不善等造成企业长期亏损,实际上国有资产在这方面的损失也是惊人的。难点在于这样的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无法区分是恶意的还是因为决策失误或外部因素造成的。应该把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和事后的任命挂钩,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这个企业犯了决策性错误,可以换一家企业继续当老总,或者换一个行业。建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错误决策等原因造成国家出资企业重大经营损失的,不宜再得到任命或建议担任同一类职务。他希望在第27条可以增加“因经营管理不善、错误决策等原因造成国家出资企业重大经营损失的,不宜再得到任命或建议担任同一类职务”的规定。

      虞云耀委员说,现在一些企业,往往是由于管理者决策不善造成了资产流失,本法没有对这样的企业管理者的处理办法进行规定。建议增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因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管理者应当及时作出免职或者建议免职的决定”的内容。

      此外,一些委员对国企高管的薪酬问题也提出了意见。

      黄丽满委员说,现在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是全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二级公司的负责人的工资都是由他们自己来定,普遍高于他的顶头上司,而且幅度还很大,这是否合理?能不能控制它的管理成本?如果管理成本不控制,那么将来企业都会存在潜在危机。

      程贻举委员说,关于企业管理者的薪酬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大。到国有企业当个监事或者高级管理者,起码年薪几十万、上百万,企业管理者的薪酬不仅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不能太高。

      

      行政事业性国资受到关注

      在24日的审议过程中,多位委员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外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处于混乱状态,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有必要将其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陈骏委员首先认为,但是现在有些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这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作不是很清晰,这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高校产业化产生校办工厂、校办公司的情况较多,但是高校企业的法人代表往往是该校校长,这就带来一系列麻烦,有的学校甚至把学校房屋作资本注册,这是个很大的问题。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省属高校相对好一些,教育部直属高校的问题相对多一些。我想通过这次审议,应该把这个问题解决。”他说。

      陈佳贵委员表示,在中央政府这个层次,实际上还有高校等事业单位办的国有性质企业1000多家,现在国资委只管了100多家,其他企业并没有明确由谁来履行出资人职责,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现在一些出版单位也在进行改制,改制以后相当一部分要改成经营性的企业,这些企业谁来管,要研究解决。

      龚学平委员表示,行政事业性的资产基本上没有被草案囊括进去,如果漏掉这块,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不完整的。他介绍说,从上海来看,区、县行政事业性的国有资产要占三分之一,有的区县甚至占80%,而且很多都是优质资产。这么一大块资产,特别是“非转经”的资产大都由各行政机关管理,导致国资委无法监管这部分经营性资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企分开。因此,他建议在法律草案中,把行政事业性“非转经”资产纳入国资委监管的范围。

      华建敏副委员长表示,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技、卫生、文化等单位下属国有资产,这部分怎么管是下一步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在非经营性的单位下面,可能还挂了经营性的企业,比如校办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下一步先出台一些条例,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