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股票代码:6019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西班牙对外银行)
注册地址:Plaza de San Nicolas 4, 48005 Bilbao, Vizcaya, Spain
通讯地址:Paseo de la Castellana 81, 28046 Madrid, Spain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08年10月 23 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框架协议涉及的三项股份转让的生效条件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第二(四)项;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 | 指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国金 | 指 |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的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西班牙对外银行) |
本报告书 | 指 | 于2008年10月 23 日签署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框架协议 | 指 |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Gloryshare Investments Limited(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8年6月3日订立的框架协议 |
协议安排 | 指 | 中信国金与少数股东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6条进行的协议安排,有关协议安排的详情请参见中信国金于2008年9月16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布的通函 |
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西班牙对外银行)
注册地址:Plaza de San Nicolas 4, 48005 Bilbao, Vizcaya, Spain
授权代表:María jesús arribas
注册资本:1,836,504,869.29欧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外国公司
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是全球性银行业务和金融服务,同时经营保险、养老基金和房地产业务
经营期限:永久
股东名称: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西班牙对外银行)于马德里、巴塞罗那、瓦伦西亚、毕尔巴鄂、纽约、墨西哥、伦敦、米兰、苏黎世和法兰克福上市,股权结构分散,只有一名个人股东持股略高于5%,该个人为Manual Jove Capellan
通讯地址:Paseo de la Castellana 81, 28046 Madrid, Spain
传真:34 91 3743551
联系人:María Jesús Arribas (34 91 3744257)
Marina Alvarez (34 91 537866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González Rodríguez, Francisco | 男 | 首席执行官 执行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Goirigolzarri Tellaeche, José Ignacio | 男 | 首席运营官 执行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Alfaro Drake, Tomás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Alvarez Mezquiriz, Juan Carlos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Bermejo Blanco, Rafael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Breeden, Richard C. | 男 | 独立董事 | 美国 | 美国 |
Bustamante y de la Mora, Ramón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Fernández Rivero, José Antonio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Ferrero Jordi, Ignacio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Kn?rr Borrás, Román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Loring Martínez de Irujo, Carlos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Maldonado Ramos, José | 男 | 公司秘书 执行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Medina Fernández, Enrique | 男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Rodríguez Vidarte, Susana | 女 | 独立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它A股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中信银行境外战略投资者增持中信银行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中信银行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除于本报告书中披露者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在未来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中信银行拥有权益之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信银行1,885,311,281股股份,约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的4.83%。
本次权益变动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受让若干中信银行股份。
二、框架协议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当事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转让方为中信国金、Gloryshare Investments Limited(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受让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框架协议涉及三项股份转让及一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行使的购入期权。三项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中信银行届时已发行股本的10.07%。因而股份转让涉及的具体股份数目依转让完成当时中信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确定。三项股份转让为:
1 第一项股份转让:由中信国金将其目前持有的约占中信银行股本15%的H股股份按Gloryshare Investments Limited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紧接协议安排完成及其于中信国金之持股比例增至29.68%后于中信国金之持股比例分别转让予Gloryshare Investments Limited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第二项股份转让:由Gloryshare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52,892,289股中信银行H股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3 第三项股份转让:由Gloryshare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若干数量中信银行H股予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达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三项股份转让后持有中信银行届时已发行股本的10.07%。
购入期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要求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向其出售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的4.93%。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框架协议所涉三项股份转让的每股单价均尚未最终确定。第一项股份转让的对价将参照转让前中信银行H股“市场价”(定义见框架协议)确定,以现金及承付票支付。第二项股份转让的对价为人民币180,676,000元加上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资金成本并扣除任何中信银行在完成第二项股份转让前已支付或应支付予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之股息,该成本金额尚待确定,以现金支付。第三项股份转让的对价是参考中信银行从2008年6月3日至协议安排生效日期的收市价才能确定,唯最高每股对价将不超过5.86港元,亦以现金支付。
购入期权的每股单价为:
1 如果购入期权在有效期内的第一年行使,则为中信银行招股价(即每股5.86港元)的110%;
2 如果购入期权在有效期内的第二年行使,则为中信银行招股价(即每股5.86港元)的125%。
(四)框架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框架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08年6月3日。
1 第一项股份转让的生效条件如下:
A. Gloryshare Investments Limited将根据协议安排所得的中信国金股份总数的50%转让予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该项转让完成的前提是如下条件获得满足:
(1)香港高等法院对协议安排所作出的批准令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这意味协议安排生效,而协议安排生效的前提是如下条件获得满足:
(i) 代表出席就协议安排召开之法院会议并投票之中信国金少数股东所持股票权的四分之三以上批准协议安排,且就此所投反对票数不超过少数股东所持投票权的10%;
(ii) 就协议安排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即不少于四分之三)协议安排;
(iii) 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协议安排;
(iv)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相关法域取得所有必须之授权且该等授权于协议安排生效当时仍全面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要求;
(v) 已取得有关当事方现有合约责任下需获得之同意。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西班牙相关监管机构对其增持中信国金股份至30%的批准;及
(3) 取得所有就该项转让所需的政府机构及第三方的同意或批准。
B. 中信银行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问题得以解决;
C. 西班牙相关监管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批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其在中信银行的股份达10.07%或以上;及
D. 取得所有就第一项股份转让所需的政府机构及第三方的同意或批准。
2 第二及三项股份转让的生效条件如下:
A. 第一项股份转让完成;
B. 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中信国金股东特别大会之中信国金少数股东以过半的票数批准(只适用于第三项转让);及
C. 取得所有就第二及三项股份转让所需的政府机构及第三方的同意或批准。
三、框架协议所涉三项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从框架协议所涉三项股份转让所取得之股份均受禁售限制。禁售期限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获得之购入4.93%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的H股的期权为止,该购入期权的最后行使期限为本报告书第三节第二(四)项生效条件第1B节所述之公众持股量问题得以解决之日期后的两周年。
四、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信银行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五、框架协议所涉三项股份转让尚需取得本报告书第三节第二(四)项生效条件中所列各项批准(法院会议批准协议安排、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协议安排及第三项股份转让除外),应取得批准的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监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中信银行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西班牙对外银行)
授权代表: María jesús arribas
签署日期:2008年10月 23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框架协议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中国北京市 |
股票简称 | 中信银行 | 股票代码 | 60199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西班牙对外银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Plaza de San Nicolas 4, 48005 Bilbao, Vizcaya, Spain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885,311,281股 持股比例:4.8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数量:股数不能确定 变动后比例:10.07% 注:根据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中信银行届时已发行股本的10.07%。因而股份转让涉及的具体股份数目依转让完成当时中信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确定。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目前没有进一步增持意向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以下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2008年10月 23 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股票代码:6019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添美道一号中信大厦二十七楼二七零一至九室
通讯地址:香港中环添美道一号中信大厦二十七楼二七零一至九室
联系电话:(852) 3607 300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8年10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国金 | 指 |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
中信银行、发行人 | 指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Gloryshare | 指 | Gloryshare Investment Limited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全资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现时持有中信国金55.15%的股份,于中信国金按协议安排完成私有化之同时,将持有中信国金70.32%的股份 | |
BBVA | 指 | 西班牙对外银行,现时持有中信国金14.51%的股份,于中信国金按协议安排完成私有化之同时,将持有中信国金29.68%的股份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中信国金根据框架协议之安排转让其持有发行人15%的H股股份予BBVA。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框架协议 | 指 |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Gloryshare 及BBVA于2008年6月3日订立的框架协议 | |
协议安排 | 指 | 中信国金与其少数股东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6条进行的协议安排,有关协议安排的详情请参见中信国金于2008年9月16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布的通函 | |
本报告 | 指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名称: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二) 住所:香港中环添美道一号中信大厦二十七楼二七零一至九室
(三)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孔丹
副董事长: 常振明
行政总裁: 窦建中
(四) 注册资本:法定股本: 港币8,000,000,000元
发行股本: 港币5,759,172,916元,
(五)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00552895
(六)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七)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控股、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务
(八) 经营期限:无指定期限
(九) 税务登记证号码:不适用
(十) 通讯地址:香港中环添美道一号中信大厦二十七楼二七零一至九室
(十一) 电话:(852) 3607 3000 传真:(852) 2525 3303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孔丹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常振明 | 副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窦建中 | 执行董事、行政總裁 | 中国 | 中国 |
陈许多琳 | 替任行政總裁、 董事總經理 | 中国 | 中国香港 |
卢永逸 | 执行董事、 董事總經理 | 加拿大 | 中国香港 |
施柏雅 | 执行董事 | 英国 | 中国香港 |
赵盛彪 | 执行董事 | 美国 | 美国 |
何塞·巴雷伊洛 | 非执行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陈小宪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范一飞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冯晓增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康乐德 | 非执行董事 | 西班牙 | 西班牙 |
居伟民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刘基辅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王东明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席伯伦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西班牙 | 中国香港 |
林广兆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香港 |
曾耀强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英国 | 中国香港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中信国金除持有中信银行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A股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中信国金根据框架协议之安排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15%H股股份予Gloryshare 和 BBVA。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未来12个月内无购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应披露的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2008年6月3日中信集团、Gloryshare、BBVA三方签订的有关框架协议,中信国金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5%股份转让给Gloryshare和BBVA。
中信国金为发行人股东,转让前持有发行人15%的股份,此次股份转让后,中信国金将不再持有发行人任何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框架协议中的转让安排
根据前述框架协议的相关安排,中信国金将其持有的所有中信银行股份(相当于中信银行现有已发行股份的15%)按照Gloryshare和BBVA对中信国金于其按协议安排完成私有化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具体比例见释义)向Gloryshare和BBVA转让。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转让股份数共计为5,855,002,200股,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的15%;股份性质为H股。
(三)转让价款和付款安排
前述股份的转让价款将根据转让前中信银行H股的市场买卖价予以确定,以现金及承付票支付。
(四)协议的签订时间和生效时间
前述框架协议签署于2008年6月3日,而中信国金并非框架协议的一方。本次权益变动有待Gloryshare根据协议安排取得中信国金股份后转让当中的50%予BBVA,以及其它载于框架协议内所述之先决条件获满足后,方会进行。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其它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就中信国金根据框架协议之安排转让予Gloryshare 和 BBVA的发行人15%H股股份而言,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中信银行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信国金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并无买卖中信银行股票。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窦建中
签署日期:2008年10月2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中信国金的公司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中信国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中信银行办公地点。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股票简称 | 中信银行 | 股票代码 | 60199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香港中环添美道一号中信大厦二十七楼二七零一至九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它√ (请注明)根据框架协议之安排作出转让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5,855,002,200股 持股比例:15%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全数减持 变动比例:1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窦建中
签署日期:20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