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5 公司董事长高天宝先生、财务总监宋飞女士及财务部部长海素敏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 | 2,028,708,588.22 | 2,039,580,095.59 | -0.53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111,501,463.21 | 216,372,263.57 | -48.4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 0.223 | 0.433 | -48.50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368,787.58 | -40.6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0.017 | -39.29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3,825,374.02 | -104,870,800.36 | -14160.41 |
基本每股收益 | -0.108 | -0.210 | -109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 - | -0.322 | - |
稀释每股收益 | -0.108 | -0.210 | -10900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48.27 | -94.05 | 下降48.4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49.49 | -144.49 | 下降49.59个百分点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54,593,388.4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989,800.0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886,564.30 | ||
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金额总数 | 236,187.56 | ||
合计 | 56,233,565.14 |
2.2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9270户。其中A股股东19190户,H股股东80户。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A、B、H股或其它) |
香港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247,096,998 | H股 |
陈东 | 1,105,436 | A股 |
王美华 | 578,800 | A股 |
姜忠善 | 438,100 | A股 |
项秀云 | 399,600 | A股 |
王崇亮 | 385,397 | A股 |
卫青松 | 382,643 | A股 |
刘胜利 | 381,800 | A股 |
CHUK YEE MEN LIZA | 374,000 | H股 |
马黎 | 369,649 | A股 |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大幅度变动项目
项 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增减额 | 增减比例(%) |
应收票据 | 16,871,943.20 | 55,460,900.84 | -38,588,957.64 | -69.58 |
应收账款 | 67,776,917.64 | 27,452,699.77 | 40,324,217.87 | 146.89 |
预付款项 | 7,981,046.65 | 14,135,628.24 | -6,154,581.59 | -43.54 |
在建工程 | 15,349,763.68 | 6,376,837.26 | 8,972,926.42 | 140.71 |
工程物资 | 1,067,225.50 | 736,544.48 | 330,681.02 | 44.90 |
应付票据 | 331,900,000.00 | 141,001,958.33 | 190,898,041.67 | 135.39 |
应交税费 | -8,088,658.74 | 21,834,944.62 | -29,923,603.36 | -137.04 |
变动情况说明:
(1)应收票据较年初余额降低69.58%,主要是由于销售产品收到的票据直接用于购买原材料所致。
(2)应收账款较年初余额上升146.89%,主要是公司给予有资信客户一定的销货授信额度,但在本报告期尚未结算完毕。
(3)预付款项较年初余额降低43.54%,主要是由于预付材料款减少所致。
(4)在建工程较年初余额上升140.71%,主要是由于增加生产线改造项目费用所致。
(5)工程物资较年初余额上升44.90%,主要是由于工程项目需要导致了工程物资采购的增加。
(6)应付票据较年初余额上升135.39%,主要是由于增加了应付票据额度所致。
(7)应交税费较年初余额降低137.04%,主要是由于原燃材料大幅上涨导致进项税额增幅大于销项税额增幅。
2、利润表大幅度变动项目
项 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 | 上年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 | 增减额 | 增减比例(%)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651,435.83 | 3,560,830.68 | -1,909,394.85 | -53.62 |
财务费用 | 68,478,393.98 | 50,314,876.02 | 18,163,517.96 | 36.10 |
资产减值损失 | 7,143,153.52 | 13,730,590.67 | -6,587,437.15 | -47.98 |
投资收益 | 3,819,790.91 | 23,251,993.69 | -19,432,202.78 | -83.57 |
营业外收入 | 57,500,561.38 | 2,950,259.38 | 54,550,302.00 | 1849.00 |
净利润 | -133,198,922.46 | -48,832,318.57 | -84,366,603.89 | -172.77 |
变动情况说明:
(1)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比降低53.62%,主要是由于原燃材料大幅上涨导致进项税额增幅大于销项税额增幅。
(2)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比上升36.10%,主要是由于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比降低47.98%,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计提了部分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4)投资收益较去年同比降低83.57%,主要原因是去年同期含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5)营业外收入较去年同比上升1849.00%,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含有处置土地利得5454.35万元。
(6)净利润较去年同比降低172.77%,主要是由于营业收入减少、营业成本上升、费用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大幅度变动项目
项 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 | 上年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 | 增减额 | 增减比例(%)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368,787.58 | 14,100,991.58 | -5,732,204.00 | -40.6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1,523,896.67 | -93,354,992.17 | -28,168,904.50 | -30.17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83,176.10 | -124,443.56 | -158,732.54 | -127.5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 -43,848,641.44 | -14,811,230.60 | -29,037,410.84 | -196.05 |
变动情况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比降低40.65%,主要原因是由于外贸出口退税减少导致收到的税费返还减少。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比降低30.17%,主要是由于融资结构调整所致。
(3)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较去年同比降低127.55%,主要是由于汇率变动所致。
(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较去年同比降低196.05%,主要是由于汇率变动、融资结构调整所致。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H股复牌公告已递交香港联交所审核,就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质询,公司正积极答复。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履行了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4日
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ST洛玻 编号:临2008—027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高天宝先生主持,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二零零八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了拟与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署的《洛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将本公司218,658.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以250,000,000元的总额出售予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有关详情见本公司临2008—028公告,出售完成后,本公司预计实现重大收益约人民币175,341,212.51元,董事会授权高天宝董事长签署该协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10-24
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ST洛玻 编号:临2008—028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出售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与附属构筑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概要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会议,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与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非关联人士)洛阳土地中心订立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洛阳土地中心同意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0元(约287,500,000港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条第一款及第9.3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交易构成应当披露的交易,本公司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批准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绪言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与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洛阳土地中心订立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洛阳土地中心同意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0元(约287,500,000港元)。
应当披露的交易
合同
(1)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2)订约方
卖方:本公司
买方:洛阳土地中心。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洛阳土地中心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独立第三方,非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3)交易详情
本公司与洛阳土地中心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订立合同;据此,本公司已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售予洛阳土地中心。合同须待(其中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于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的必要批准后,方可完成。
(4)金额
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0元(包括土地使用权金额人民币180,000,000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金额人民币70,000,000元),乃经本公司与洛阳土地中心公平磋商并参照记入本公司截至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财务报表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及市场上相同区域可供比较资产的现行市值后厘定。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34,657,279.62元及人民币40,001,507.87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零元及人民币40,001,507.87元。为提供有关土地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额外资料,以供载入根据上市规则向股东发出的通函内,独立专业物业估值师普敦国际评估有限公司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获委任评估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价值,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在国内也同时委任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及洛阳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联合评估,委任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的地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178,794,885.30元,较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账面净值增值144,137,605.68元。主要是公司获取该块土地成本较低,近几年土地价格上涨较快所致。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评估值为67,740,500元,较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账面净值增值27,738,993元。主要是近几年由于建材价格及人工工资的上涨等原因,房屋价格上涨较快所致
有鉴于以上所述及如下文所述本公司将于出售完成后获得的重大收益,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金额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洛阳土地中心将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或该合同获股东批准之日(以较迟者为准)支付总金额人民币250,000,000元中不少于人民币130,000,000元的金额(「首次付款」),剩余金额将由洛阳土地中心于二零零九十二月二十日之前支付。
(5)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交付
本公司须于首次付款时向洛阳土地中心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权属证书原件。
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或该合同获股东批准之日(以较迟者为准),本公司须将土地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移交予洛阳土地中心,且本公司及洛阳土地中心须办理有关土地及设施的合法权属转让及撤销的相关登记手续。此后,本公司须将土地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移交予洛阳土地中心。
出售的原因
土地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位于洛阳市历史古迹保护区的核心部分内。根据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该区的建筑及基础建设工程进度会受到管制,以保护历史及文化遗产。因此董事认为,鉴于当地的历史遗址保护政策或会阻碍本公司扩充及改善于该区的现有生产设施,本公司日后的业务发展将因此受到限制。另一方面,董事认为以合理价格向洛阳土地中心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于附属构筑物,将为当地政府的历史遗址保护政策出一份力,也为本公司带来额外收入,因而改善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流动性,有助本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出售完成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本公司预计实现重大收益约人民币175,341,212.51元(为总金额人民币250,000,000元与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未经审核总账面净值人民币74,658,787.49元的差额)。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预期将获得重大收益约人民币209,998,492.13元,即总金额人民币250,000,000元与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之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人民币40,001,507.87元的差额,本公司拟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将出售所得收益约人民币175,341,212.51元及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出售所得收益约人民币209,998,492.13元记入本集团于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账目内。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作本公司的一般营运资金及公司未来发展需要。
合同的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后按正常商业条款达成。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出售乃于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而合同条款也s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条第一款及第9.3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交易构成应当披露的交易,本公司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批准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由于有关百分比率超逾25%但低于75%,故本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3)条的主要交易。
本公司将于本公告刊发后二十一天内向H股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出售的进一步资料。由独立专业物业估值师普敦国际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评估报告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资料
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指建于土地之上的若干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由本公司保留作办公室、工厂及库存之用,由于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本身属支持性质,而本公司也未使用有关生产线,因此它们并未直接未本集团带来收入,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34,657,279.62元及人民币40001507.87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截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的未经审核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零元及人民币40001507.87元˙。如上文所述,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已日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近两年并未给本公司带来任何收入:
有关本公司及洛阳土地中心的资料
本公司是世界三大浮法工艺之一“洛阳浮法工艺技术”的诞生地,是中国玻璃行业最大的浮法平板生产商和经销商之一。本公司主要从事浮法平板玻璃及汽车玻璃制品的生产及销售。
洛阳土地中心为洛阳市政府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利用土地开发基金进行城市建设、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城市建设用地的前期基础开发、储备用地综合开发、补充耕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洛阳土地中心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独立第三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洛阳土地中心为非关联人士
一般事项
本公司的H股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释义
「董事会」 | 指 | 本公司董事会; |
「本公司」 | 指 |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编号:1108);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876) |
「合同」 | 指 | 本公司与洛阳土地中心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订立的收购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售予洛阳土地中心;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
「出售」 | 指 | 本公司根据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售予洛阳土地中心; |
「临时股东大会」 | 指 | 本公司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旨在审议及酌情批准合同及出售 |
「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 | 指 | 建于土地之上的若干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由本公司保留作办公室、工场及库存之用。 |
「本集团」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独立第三方」 | 指 | 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独立于本公司,且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的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符合非关联人士的要求。 |
「土地」 | 指 | 本公司的一块面积约为218,658.30平方米的土地,位于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厂区的北部,具体为东至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西至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墙界,南至公司内定道路环保路,北至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晶华公司墙界。 |
「土地使用权」 | 指 | 该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上市规则」 | 指 |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洛阳土地中心」 | 指 | 洛阳市政府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是事业法人,开办资金10000万元,登记号:组代管410300—056238,为本公司独立第三方; |
「百分比率」 | 指 |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语的涵义,适用于一项交易;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股份」 | 指 |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公司股份; |
「股东」 | 指 | 本公司股份的注册持有人; |
「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承董事会命
高天宝
董事长
中国洛阳市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评协报备号:1500100241080101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收储所涉及房屋及构筑物
资产评估报告书
亚评报字【2008】51号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声 明
1、本公司评估人员在执行本次评估业务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在评估结论有效期限内用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3、评估结论不应被认为是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目的下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充分应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我们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其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和查验,但本评估报告不具有对被评估资产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也不具有对被评估资产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的能力。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6、我们具备执行本次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报告中已披露利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形。
7、本评估机构及项目参加人员在被评估资产中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与相关当事方也没有利益相关的问题,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收储所涉及房屋及构筑物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亚评报字【2008】51号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申报的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拟收购该公司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公司厂区内环保路以北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包括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评估目的:确定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及构筑物的价值,为该公司向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要求经济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及构筑物。
评估基准日: 2008年9月30日。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9月30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房屋及构筑物的账面原值为7,009.91万元,净值为4,000.15万元,调整后账面原值为7,009.91万元,净值为4,000.15万元,评估原值为12,710.07万元,净值为6,774.05万元。与调整后账面值比较,原值评估增值5,700.16万元,增值率为81.32%,净值增值2,773.90万元,增值率为69.34%。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评估结果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8年9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申报价值 | 调整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 | D=C-B | E=(C-B)/B×100% | ||
1 | 房屋建筑物 | 2,836.48 | 2,836.48 | 4,561.02 | 1,724.54 | 60.83% |
2 | 构筑物 | 1,163.67 | 1,163.67 | 2,213.03 | 1,049.36 | 90.18% |
3 | 合 计 | 4,000.15 | 4,000.15 | 6,774.05 | 2,773.90 | 69.34% |
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假设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使用限制说明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及评估报告中列示的其他使用者为本次评估目的参考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我们只对评估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报告使用者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经许可,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也不得见诸于任何公开媒体。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08年9月30日起至2009年9月29日止。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注册资产评估师:方向军
注册资产评估师:武佩增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钧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土地估价报告
项 目 名 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西工区道南路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洛阳市)
受托估价单位: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洛阳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河南金地公司(2008)估字第200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2008年10月10日
土地估价报告
第一部分 摘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西工区道南路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三、估价目的
评估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总面积为215156.3平方米的一宗工业用地的现行市场价,为委托方了解土地价值提供参考。
四、估价基准日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五、估价日期
二00八年十月六日至十月十日
六、地价定义
1.估价对象登记用途和本次估价所设定的用途
估价对象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现状利用条件,本次评估设定用途亦为工业用地。
2. 宗地内外实际开发程度和本次估价所设定的开发程度
估价对象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讯、通气),宗地内“五通一平”(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讯及场地平整),根据委托方《委托评估书》的要求,本次评估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部“六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内部“五通,完成开发”(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讯及完成开发)。
3.地价内涵
本次评估价格是指在估价基准日2008年10月6日,现状利用条件下,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部“六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内部“五通,完成开发”(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讯及完成开发),作为工业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为35.7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经过对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区域的调查与分析,依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及有关法规,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出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设定开发程度、设定用途、设定年期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
币 种:人民币
土地面积:215156.3平方米
土地单价:831元/平方米(折合55.4万元/亩)
土地总价:17879.49万元
大 写:人民币壹亿柒仟捌佰柒拾玖万肆仟玖佰元整
估价结果详见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八、土地估价师签名
姓 名 土地估价师证书号 签 名
马成合 93160136
高国强 98160010
王宇慧 98160063
苏雪霞 2004410029
九、土地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协作估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洛阳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月十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