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控股企业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主体: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投资标的名称:平湖市康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筹)
3、投资金额和比例:1,500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标的总额的18.75%。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平湖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包装”)拟作为主发起人,与其他非关联企业及自然人签署发起人出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平湖市康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泰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景兴包装投入资金为1,5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景兴包装自有资金。
本公司目前持有景兴包装95 %的股权,根据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相关授权,公司总经理有权决策单笔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包含2,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因此,本次投资不需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本次投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由公司下属公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已报平湖市人民政府初步审定,并由平湖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平湖市康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审核批准;待浙江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投资主体的情况介绍:
本次投资设立发起人共14名,包括景兴包装、浙江百灵实业投资有限等9名企业法人和金卫华等5名自然人,其中,景兴包装为主发起人。
景兴包装基本情况: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平湖市六店工业开发区,法人代表罗跃丰。公司目前主要的经营范围为纸箱、纸板、纸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主导产品为瓦楞纸箱。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有关精神以及浙江省政府金融办、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文的要求,平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拟定平湖市康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申报材料,并出具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政[2008]24号文“关于开展平湖市康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请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上报了设立康泰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本次拟设立的康泰小额贷款公司,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路188号2楼”,经营范围为“办理各类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景兴包装作为主发起人,拟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其注册资本的18.75%,为最大股东,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他发起人股东共13名,出资额均为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均为6.25%。各发起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康泰小额贷款公司获批成立后,将以“小额、分散”作为经营原则(即公司资金的70%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面向农户及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下属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充分利用本公司所处平湖地区经济发达、农业基础稳定,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大等有利条件,为农户和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公司通过未来的金融服务,可以积累在金融领域的管理经验,并逐步形成公司在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务方面经验,提高公司防范金融风险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并有力于公司进一步扩大公司的投资渠道,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结构。
五、风险提示:
1、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以往经营中并无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经验,且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在管理模式、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都缺乏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公司成立后或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金融行业经营风险;
3、本项投资存在未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平湖市康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
2、 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政[2008]24号文《关于开展平湖市康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请示》
七、其他
公司将对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