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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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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曙光:企业国有资产法仅是起步
    2008年10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叶勇
      ⊙本报记者 叶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昨天接受了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了解读。

      上海证券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等没有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不少委员建议应当纳入,您怎么看?

      李曙光:对于国有资产的范围问题,经济学界通常讲的是“三大块国有资产”,即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大国资法应该把这三块都加进去,但是这部立法还是局限在经营性资产这一块。

      行政事业性资产经营很普遍,比如政府大楼,省、市、县几级政府经营大楼的情况就很普遍。事业单位就更厉害,“科教文卫”四个领域在经营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比如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博物馆、奥林匹克公园等场馆的经营等;资源性的如土地、矿产、海洋、河流、滩涂、林地等,特别是林地,资产总量非常之大,而现在监管却是缺失的,林权与林业局是什么关系?缺乏明晰规定。这些国有资产的管理比较混乱。

      它们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但是在经营,有的盈利,也有的亏损严重,用原来的概念已经难以区分。产权没有界定,就谈不上保护。但是,国有资产法的意义在于,没有国有资产法作为母法支持,这些国有资产的保护是缺乏基础的。我一直建议制定一部广义的国有资产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仍未能实现。

      我认为,国资立法能走一步就前进一步,我赞成分步立法、逐渐推进,这部法律仅仅是起步,今后还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广义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上海证券报:国有企业下面子公司、孙公司很多,可能往下走很多级企业都多多少少有国有资产的权益在内,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它们如何适用?

      李曙光:这是从国有资产法的可操作性来看,是不是延伸到国有企业群?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是搞清楚授权关系,或叫委托代理关系。我主张,有明示的应该延伸,没有明示的则由出资人来授权。但是目前委托代理链条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企业国资法毕竟还是个纲要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