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因公司和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中信银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2008年7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58号)。
二、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4月20日、2008年3月19日、2008年3月20日与中信石家庄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为9000万元,由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本公司在中信石家庄分行的借款已经逾期(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进行了贷款逾期公告),中信石家庄分行于2008年4月15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与热电集团共同偿还9000万元本金及500万元利息。
三、判决情况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公司偿还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逾期利息从2008年7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逾期不履行,拍卖抵押物优先偿还。
2、热电集团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1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公司和热电集团负担496800元,中信银行负担25000元。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上诉,尚无法估计对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
对于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58号。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