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现场会议于2008年10月30日下午14:30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韩孝捷先生主持。
公司总股本612,918,781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人,所持股份260,774,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股份250,476,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所持股份10,297,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8%。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以投票方式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不超过6.5亿元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50,476,65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10,180,543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反对103,823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弃权13,101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260,657,1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103,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13,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二)以投票方式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50,476,65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9,989,596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反对64,158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弃权243,713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260,466,2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4,1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43,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三)以投票方式通过《关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50,476,65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赞成9,986,796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反对61,158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弃权249,513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
总的表决结果:赞成260,463,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6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49,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唐周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唐周俊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