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申请新增业务间隔缩至六个月
2008年11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修改后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昨正式发布
⊙本报记者 马婧妤
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全文详见10版)昨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申请新增业务的时间间隔由原先规定的一年缩短为六个月。
自9月9日《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始,截至9月24日,证监会共收到来自37家单位的反馈意见,正式发布的《规定》对其中部分意见给予了采纳。
首先,《规定》缩短了《草案》中对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限制,明确“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对于有建议提出应当取消一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数量和再次申请新业务时间间隔限制的建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应当循序渐进,防范证券公司因快速扩张而引致的风险,有必要对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及两次增加业务的时间间隔作出限制。
其次,《规定》采纳了“增加业务种类属证监会日常监管范畴,而法律意见书适用于出现监管对象以外的第三方或者其产品或服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的情形,因此申请时无需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删除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但由于创新业务无成熟经验可循,审核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规定》增加了对创新业务申请材料中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同时规定在申请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经营的业务时,也必须提供法律意见书。
再者,《规定》进一步明确将“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作为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要求之一。
此外,在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书面承诺的问题上,《规定》将《草案》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相关报道详见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