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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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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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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08年11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科翔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科翔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翔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科翔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科翔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基金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为“易方达科

      翔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

      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本基金合同自科翔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

      一种服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股,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如果本基金实施份额分拆,基金面值会相应改变。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翔”)转型而来。

      基金科翔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19号文批准,由原广发投资基金二期及南方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根据2000年6月30日原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工商银行,并于2000年7月18日开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根据2001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11号文件《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基金科翔于2001年7月2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281,211,609份扩募至8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由1993年12月14日至2003年12月13日延长5年至2008年12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01]61号文批准,基金科翔于2001年6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2008年8月26日至2008年9月18日,基金科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科翔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科翔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8 年10月29日证监许可[2008]1221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进行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科翔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