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柳钢股份
股票代码:601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6号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董峻0771-5891035、杨春晓0771-5889052
传真:0771-2809318
签署日期: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柳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得到以下批准和核准后生效: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等事宜,尚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
(二)由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柳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为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自治区政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3、武钢集团、收购人 |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
4、柳钢集团 |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
5、柳钢股份、上市公司 |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6、广西钢铁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7、本次权益变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与武钢集团于2008年9月3日签订了《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合同书》(下简称“《合同书》”),根据《合同书》约定,武钢柳钢(集团)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由广西防城港变更为广西南宁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暂定变更为440 亿元人民币,其中武钢集团持有80%股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20%股权。武钢集团以现金出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以持有柳钢集团的全部净资产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和共同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审计确认后出资。 |
8、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9、国务院国资委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11、元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 名 | 性 别 | 职 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 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尹建国 | 男 | 主任、书记 | 450104520823153 | 中国 | 广西 南宁 | 否 |
段伟庆 | 男 | 副主任、副书记 | 450103511224251 | 中国 | 广西 南宁 | 否 |
三、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管企业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有: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五洲交通4158万股,占9.41%;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桂冠电力24395.7587万股,占17.87%;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柳工20961.4147万股,占44.37%;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持有新都酒店3307.5000万股,占10.04%。
第三节 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柳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合同书》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自治区政府和武钢集团
(二)《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协商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与武钢集团于2008年9月3日签订了《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替代双方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的《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协议书》,根据《合同书》约定,武钢柳钢(集团)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由广西防城港变更为广西南宁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暂定变更为440 亿元人民币,其中武钢集团持有80%股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20%股权。武钢集团以现金出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以持有柳钢集团的全部净资产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和共同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审计确认后出资。
(三)《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合同书》的生效与实施条件:
《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合同书》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的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柳钢集团章程等规定,并需获得相关权力机构或部门的批准及履行相关程序。
(四)股份变更的数量、比例、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柳钢集团在柳钢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为2,152,753,200股,占柳钢股份已发行股份的84%。
根据《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合同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武钢集团通过持有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0%的股权,成为柳钢集团的控股股东,进而成为柳钢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变更的数量为2,152,753,200股,占柳钢股份已发行股份的84%。
本次权益变动前,柳钢集团拥有柳钢股份的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武钢集团成为柳钢集团的控股股东,武钢集团为国有独资企业,其拥有的柳钢股份的股份性质未发生变化,仍为国有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五)批准变更的时间及机构
(六)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
本次收购尚须得到以下批准和核准:
1.本次收购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审批事项,尚须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获得批准。
2.本次收购尚须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3.由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武钢集团在柳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为此武钢集团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二、柳钢股份控制权的变更
(一)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柳钢集团100%的股权,是柳钢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广西钢铁20%的股权,因此,失去对柳钢股份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武钢集团将成为广西钢铁的第一大股东,取得柳钢股份的控制权。
(二)对股权受让方调查的基本情况
经合理调查和了解:
1.主体资格
武钢集团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其最近5年内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发现其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要求。
2.资信情况
武钢集团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现其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债务;未发现其最近3年内存在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及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3.联合重组意图
通过本次联合重组,能够实现我国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跨地区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同时,充分利用广西港口资源优势和现有工业基础,充分发挥武钢集团在管理、技术、资金以及柳钢集团在地域、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武钢集团与柳钢集团的核心竞争力,推进柳钢集团“十一五”规划项目的实施,促进广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盖章):
主 任:
(签字):
签署日期:二○○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武钢与柳钢联合重组合同书》;
(三)有关的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
股票简称 | 柳钢股份 | 股票代码 | 60100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西南宁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2,152,753,200 股 持股比例: 8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股 变动比例:减少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