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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2008年11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国证监会本周五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对券商经纪、投行及创新业务审批放宽并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订立相关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被获准提供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这是证监会自今年10月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来,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订立相关规定。

      此次业务范围放宽后,证券公司可增加和减少业务种类,但业务范围的变更应经证监会批准。另外,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间隔时间由1年缩短至6个月。

      另据了解,如果股指期货相关产品获批,未来证券公司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股指期货的自营业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