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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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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008年11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    *ST洛玻     编号:临2008—030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本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藉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动议:

    1.批准及确认本公司与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署的合同(详情刊登在2008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其条款及条件以及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执行;及

    2.审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合约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合约任何条款或就合约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董事行为。」

    承董事会命

    高天宝

    董事长

    中国·洛阳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高天宝先生、谢军先生、曹明春先生、宋建明先生及宋飞女士,两名非执行董事:杨卫平先生及申安秦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战营先生、郭爱民先生、席升阳先生及葛铁铭先生。

    附注: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及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时到十二时,下午二时到五时半前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2.凡持有本公司H股股票并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时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以决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此临时股东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

    3.凡有权出席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字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股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即使用随附的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须要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有效的授权文件须在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方为有效。

    5.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或以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

    6.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7.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8.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政编码:471009

    电话:(86379) 6390 8588

    传真:(86379) 6325 1984

    9.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其它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1108)

    回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我们(附注一)                                             地址为                                             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      股,(股东账号)                 /H股(附注二)                         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 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贵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                                                             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 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及类别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 6325 1984及邮政编码为47100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本人/我们(附注一)                                 地址为                                     持有 贵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                    股(股东账号 )/                 H股共                         股(附注二),现委任(附注三)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贵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以下决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见附表)。

    签署(附注五):                                                     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 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如未填上股数,则以 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托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托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本委任书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用书面正式委任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本委任书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开始日期24小时前到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委托书之每项更改均须有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须经签署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附表:

    议案赞成(附注四)反对(附注四)
    普通决议案:  
    1. 批准及确认本公司与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署的合同(详情刊登在2008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其条款及条件以及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执行;及  
    2. 审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合约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合约任何条款或就合约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董事行为。  

    日期:二零零八年月日

    签署(附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