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583 证券简称: 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 临2008-023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公司债券2008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11月10日支付2007年11月9日至2008年11月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7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7海工债
3、债券代码:122001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77%,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9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11月9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7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7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7海工债”的票面利率为5.77%。每手“07海工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7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6.16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7日;
2、兑息日为2008年11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8年1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海工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守为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丹江路1078号
联系人:刘连举
电话: 022-66908033
传真: 022-66908800
邮政编码:300451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王迺晶、杨旋旋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08-029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1月3日上午9时召开,2008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于2008年11月3日上午10时召开,2008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于2008年11月3日上午11时召开
2、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民生东街26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执行董事徐新玉先生
6、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2,639,551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53,552股的37.00%。出席2008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267,836股,占公司A股股东股份总数394,153,552股的33.81%。出席2008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550,715股,占公司H股股东股份总数126,500,000股的45.49%。出席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决定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公司总股本520,653,55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转增后,资本公积金尚余人民币1,775,827,273.62元,公司总股本变为833,045,683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33,045,683元。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192,639,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1、在公司章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于2008年8月20日获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后增加“于2008年11月3日获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2065.3552万股……”
修改为:“……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3304.5683万股……”
3、在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中增加下列一款,作为第三款:“经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共发行83304.5683万股普通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63064.5683万股(包括发起人内资股股东和发起人外资股股东持有的3256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0240万股。”
4、将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065.3552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2650万股,A股股东持有39415.3552万股(包括发起人持有的20350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3304.5683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0240万股,A股股东持有63064.5683万股(包括发起人持有的32560万股)。”
5、将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065.3552万元;总股数为52065.3552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304.5683万元;总股数为83304.5683万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192,639,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2008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决定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520,653,55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转增后,资本公积金尚余人民币1,775,827,273.62元,公司总股本变为833,045,683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33,045,683元。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133,267,836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2008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决定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520,653,55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转增后,资本公积金尚余人民币1,775,827,273.62元,公司总股本变为833,045,683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33,045,683元。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57,550,715股,占出席会议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未参与2008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的监票)及金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浩、谷志威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