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大水今天公告,公司11月3日接到控股股东大同水泥集团转来的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称,大水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水集团破产还债,由大同市中院指定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接管大水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