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年11月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行次 | 2008年11月3日 |
资 产 : | ||
银行存款 | 1 | 215,017,909.19 |
结算备付金 | 2 | 0.00 |
存出保证金 | 3 | 0.00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 | 397,913,000.00 |
其中:股票投资 | 5 | 0.00 |
债券投资 | 6 | 397,913,000.00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7 | 0.00 |
衍生金融资产 | 8 | 0.00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9 | 628,100,000.00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0 | 0.00 |
应收利息 | 11 | 1,977,060.04 |
应收股利 | 12 | 0.00 |
应收申购款 | 13 | 0.00 |
其他资产 | 14 | 0.00 |
资产总计: | 15 | 1,243,007,969.23 |
负债: | ||
短期借款 | 16 | 0.00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17 | 0.00 |
衍生金融负债 | 18 | 0.00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19 | 0.00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20 | 93,293,350.00 |
应付赎回款 | 21 | 0.00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22 | 1,127,965.92 |
应付托管费 | 23 | 187,994.30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24 | 0.00 |
应付交易费用 | 25 | 4,325.00 |
应交税费 | 26 | 0.00 |
应付利息 | 27 | 0.00 |
应付利润 | 28 | 0.00 |
其他负债 | 29 | 42,169.00 |
负债合计 | 30 | 94,655,804.22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31 | 1,145,339,439.27 |
未分配利润 | 32 | 3,012,725.7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3 | 1,148,352,165.01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34 | 1,243,007,969.23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8 年11月3日,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资产品种 | 金额(元) | 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
1 | 股票 | 0.00 | 0.00 |
2 | 债券 | 397,913,000.00 | 32.01 |
3 | 权证 | 0.00 | 0.00 |
4 |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 215,017,909.19 | 17.30 |
5 | 其他资产 | 630,077,060.04 | 50.69 |
合计 | 1,243,007,969.23 | 100.00 |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8年11月3日,本基金没有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止到2008年11月3日,本基金没有持有股票。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品种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1 | 国债 | 0.00 | 0.00 |
2 | 央行票据 | 397,913,000.00 | 34.65 |
3 | 金融债 | 0.00 | 0.00 |
4 | 企业债 | 0.00 | 0.00 |
5 | 可转换债券 | 0.00 | 0.00 |
合计 | 397,913,000.00 | 34.65 |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名细
序号 | 债券名称 | 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1 | 08央票112 | 194,220,000.00 | 16.91 |
2 | 08央票106 | 97,010,000.00 | 8.45 |
3 | 08央票101 | 96,970,000.00 | 8.44 |
4 | 08央票114 | 9,713,000.00 | 0.85 |
注:上述债券明细为本基金截止2008年11月3日投资的全部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截至2008年11月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其他资产明细 | 金额(元) |
应收利息 | 1,977,060.0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28,100,000.00 |
合计 | 630,077,060.04 |
4、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止到2008年11月3日,本基金没有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本报告期间本基金也没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