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对乐山电力大宗交易的报道获得证实。
乐山电力今日披露,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电力公司与第三大股东眉山资产经营公司11月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终止协议,四川电力由此放弃对乐山电力2037万股(股改后为1841.2万股)股权的收购。
不过,这仅是一个假象。据公告披露,就在上述两大股东签署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当日,眉山资产经营公司遂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以4.77元/股的价格出让了1632.4万股乐山电力解禁股,而接盘者正是四川省电力公司。转让完成后,四川省电力公司合计持有乐山电力4914.16万股(占总股本的15.05%),由此成为乐山电力第一大股东。
事实上,四川省电力公司对乐山电力控股权的“觊觎”早在两年前就已显现。2006年8月初,四川省电力公司曾以每股2.45元的价格受让了深圳市业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四川汉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乐山电力股份3600余万股,并以14.56%的持股份额(股改后降至10%)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随后,四川省电力公司“趁热打铁”,又于2006年8月18日对乐山电力国有股展开收购,拟以2.45元/股的价格受让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037万股国有股。令四川省电力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此笔股权收购在审批环节突然“卡壳”,至今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复。
然而,随着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述1632.4万限售股于今年1月5日解禁,四川省电力公司日前终于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吃下”相关股份,由此坐上乐山电力“大当家”的位置。
虽然此次4.77元/股的受让价较两年前的协议价高出近一倍,但根据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国有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四川电力受让乐山电力股权的新计价基准理应是其二级市场股价,以此看来,四川省电力公司本次收购实属合理,而且绕过了监管部门的例行审批环节,提高了收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