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8年1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此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人,参加会议董事10人。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南京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1、同意该公司名称由“南京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欣
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工商局最终审核为准);
2、同意该公司地址由“南京高新开发区2号公寓202室”迁至“南京市建
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1幢7楼”;
3、同意在该公司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小包装食品、饮料销售”(以工商局最终审核为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如下:
1、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上午9:30
(3)会议地点:南京市上海路9号水利后勤服务中心6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2、会议内容
(1)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3、会议出席人员
(1)截止2008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合法代表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8年11月24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传真登记截止日期为2008年11月24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上海证券代码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B、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代码卡、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
C、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本地邮戳日不晚于11月23日)。
(3)会议登记地点:
南京市上海路9号水利后勤服务中心6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其它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瞿媛
联系电话:025-84669969
传真:025-84669959
邮编:210009
(2)会议费用
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及回执;
附件二:公司章程修正案;
附件三: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说明;
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5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负责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如部分授权,请具体注明)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完毕时止。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回 执
截止2008年11月18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_____________股,拟参加贵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帐户:
持有股数:
出席人姓名:
股东/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
附件二:
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八条:
原文为:
(四)南京大学持有5,472,0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
现修改为:
(四)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5,472,0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
第三十九条:
原文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三: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说明
在原第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其后内容依次顺延。
第四十三条(新增):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负责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制度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部人士接触未披露信息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司内部刊物及内部网站也不应刊登尚未披露的公司敏感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敏感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敏感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时,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提供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时,接待人员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者使用了错误的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时,公司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十二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