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潮落去,才知道谁是真正的裸泳者。”随着大盘从最高6100点直落到1700点,股市由牛转熊,“阳光私募”的投资能力遭遇一次大考。在近一年的考验中,一些受过大行、大所、大基金风险文化熏陶过的“阳光私募”表现出了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而一些民间私募却因为风险控制能力和投资经验较差出现本金损失。在此背景下,“阳光私募”的管理人资格审核问题引发业内关注。
为了控制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初期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与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习惯配套,可以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在设定投资管理人资格时,可以借鉴香港经验,重点审查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经验,相关专业资格、学历等等。监管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资格审查时,应根据申请人背景,确定其投资管理业务范围,具体包括:可以承接的业务性质,允许管理的资产规模等等。
我们市场习惯所称的私募在国际上叫对冲基金,资料显示,香港的对冲基金要经过一个冗长的许可申请程序,包括对基金经理的严格审查。对冲基金管理人在香港执业必须取得核准资格;公司也必须证明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方面达到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一定要在香港组建,但应该在香港运营;同时,对冲基金还要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专家团队。
为了保证私募基金充分的灵活性,对于管理规模很小,投资人个数很少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仅仅承担授权管理业务,其投资风险的外部性很小,可以豁免其投资管理人资格。
“阳光私募”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产品,目前更多的是接受银监会通过信托公司进行监管。但是,“阳光私募”的运作更多是在证券市场,建议对符合标准、审查合格的投资管理人在证券监管机构注册。如果投资管理人有内幕交易、非公平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时,证券监管机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可以吊销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