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押、冻结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钢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攀钢钢钒将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为此,攀钢钢钒将安排第三方向本公司除攀钢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及承诺不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以下简称“有选择权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已同意担任现金选择权第三方向本公司有选择权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以下简称“首次现金选择权”)。
为鼓励更多的本公司有选择权股东选择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转换成攀钢钢钒股票,鞍钢集团已作出进一步承诺,其将向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以下简称“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有选择权股东“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冻结、质押部分不得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为此,本公司特提示如下:
1、有选择权股东若拟就其所持已被冻结、质押的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应于申报前解除拟申报股份的质押或冻结,否则将无法申报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
2、未能解除所持股份的冻结或质押限制的有选择权股东持有的已被冻结、质押的公司股份,将按确定的换股比例转换为攀钢钢钒股份并获得与所换取攀钢钢钒股份数相等数量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有选择权股东所持上述被质押或冻结的本公司股份于转换为攀钢钢钒股份后将仍旧保持质押或冻结状态,其若拟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须持有并交付与其拟申报行使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相等的无抵押或冻结的攀钢钢钒股份。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