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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马钢CWB1”认股权证2008年行权特别提示公告
    2008年11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债券简称:06马钢债 权证简称:马钢CWB1

      公告编号:临2008-030

      股票代码:600808    债券代码:126001    权证代码:58001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马钢CWB1”认股权证2008年行权特别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马钢CWB1”认股权证(交易代码580010,行权代码:582010)的存续期为2006年11月29日至2008年11月28日,共计730天。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权证上市满12个月之日的前10个交易日,或者满24个月之日的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

      2008年11月17日至11月28日为“马钢CWB1”认股权证第二次行权期,行权期间 “马钢CWB1”认股权证将停止交易,“马钢CWB1”认股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11月14日(星期五),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马钢CWB1”认股权证经分红除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26元/股,行权比例为1:1。投资者每持有一份“马钢CWB1”认股权证,有权在2008年11月17日至11月28日的10个交易日内以3.26元/股的价格认购一股马钢股份股票,成功行权获得的股份可以在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截至“马钢CWB1” 认股权证行权终止日,尚未行权的“马钢CWB1”认股权证将注销,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电话:0555-2888158    0555-288799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债券简称:06马钢债 权证简称:马钢CWB1

      公告编号:临2008-031

      股票代码:600808    债券代码:126001     权证代码:58001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06马钢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6马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08年11月12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1.4%

      2、每手“06马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12日

      4、除息日为2008年11月13日

      5、兑息日为2008年11月13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08年11月12日将满两年,根据《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部分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6马钢债”的票面利率为1.4%。每手“06马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12日;

      2、除息日为2008年11月13日;

      3、兑息日为2008年11月13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8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6马钢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6马钢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6马钢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6马钢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6马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6年11月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55-2888158 0555-288799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