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8年11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征求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目的是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利益,规避销售误导。
与2001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万能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上限,而分红和投连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上限没有变动。
为了防止销售误导,新办法还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书与保险条款不一致,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
而第三十三条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和向保监会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不一致,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要求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
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在销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公司新型产品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也不得将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