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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2008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08年11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105元(含税);每10股现金股息人民币1.105元(含税)。

      2.扣税前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11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09945元。

      3.股权登记日:2008年11月14日

      4.除息日:2008年11月17日

      5.股息发放日:2008年11月25日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07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行于2008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本行总股本233,689,084,000股(其中A股9,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年中期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1105元(含税)。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本行总股本233,689,084,000股(其中A股9,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年中期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1105元(含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14日,除息日为2008年11月17日,现金股息发放日为2008年11月25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08年11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9945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05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9945元。QFII股东如能在2008年11月14日17点以前向本行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分配的现金股息应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由本行确认前述文件后,该等股东应自行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本行不代扣代缴。如存在本行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

      4.本行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联系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关于H股股息的有关安排,请参见本行2008年10月24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