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契税
2008年11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昨天从财政部了解到,为了扩大财政收入的来源,提高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能力,企业改制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今后需要缴纳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的涉税问题,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规定,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简称“改制通知”)。
改制通知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改制通知还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
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