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诉讼时效赛跑 小股东打赢“银星能源案”
2008年1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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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于有了结果。
记者最新获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由于涉嫌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法院判令被告银星能源(原吴忠仪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傅岳富在内的11名中小投资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7.5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银星能源涉及虚假陈述的时间段距今已久,而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投资者将失去索赔的机会,在此背景下,上述11名中小股东则以实际行动与诉讼时效“赛跑”、积极上诉,最终迎来了胜诉的判决。对此,银星能源在今年5月也曾表示,由于截至目前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基本可排除其他投资者起诉公司的可能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1日对银星能源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星能源在2003年和200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同时,上市公司对配股资金的使用、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大部分也未能及时、准确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认定,包括傅岳富在内的11名中小投资者遂以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为案由在今年初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原告代理律师王树军介绍,跟任何一例虚假陈述案一样,被告银星能源在今年6月的庭审中也将系统性风险作为重要的抗辩理由。对此,银川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从银星能源提交的相应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在其划定的期间内证券市场存在着足以影响所有股票价格下跌的合理事由,更不能证明该事由与原告投资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因此对银星能源所提出的系统风险不予认定。
“此次小股东向银星能源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获得全面胜诉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坚决打击态度,而这对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来讲也是一个警示。” 王树军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