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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1948年-1953年)。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土地改革法》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生产和发展。
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1954年-1956年)。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1957年-1978年)。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从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这一转变的结果是,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那么,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
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后)。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同志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种模式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保证了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并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调动了农民积极性,短时间内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
1987年,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这样,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中国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入试验阶段。2005年7月,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此举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也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获通过。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流转”实际上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创造流通市场,实现承包权的价值发现,从而达到实现增值的目的。这样,农民也成为增值的最终受益者,可以拓宽提高农民收入的途径,从而进一步打开农村消费市场。
土地流转的核心目的在于发展规模化经营。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借鉴其他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经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都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实现规模化经营,可以发挥规模优势,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还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可以规避分散经营在信息不对称下的低效率。同时,使得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可以得到有效执行。比如,国家对农业的相关财税补贴等。
同时,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利于农民充分享受土地要素增值带来的收益。《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要求,“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