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9、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负责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陈华、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邮政编码 : 100738
联系电话:010-5815 3000
传真电话:010-8518 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地、樊淑华
联系人:涂珮施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翔”)转型而来。
基金科翔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19号文批准,由原广发投资基金二期及南方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根据2000年6月30日原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工商银行,并于2000年7月18日开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根据2001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11号文件《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基金科翔于2001年7月2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281,211,609份扩募至8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由1993年12月14日至2003年12月13日延长5年至2008年12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01]61号文批准,基金科翔于2001年6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2008年8月26日至2008年9月18日,基金科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科翔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科翔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8 年10月29日证监许可[2008]1221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进行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科翔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可开放申购、赎回。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8年11月18日至2008年12月1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具体规定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二)集中申购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集中申购期的销售规模
集中申购期间,本基金不设销售规模上限。
(四)集中申购场所
本基金集中申购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集中申购方式
1、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
2、集中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本基金集中申购的价格按1.000元加对应申购费计算。
4、基金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5、基金集中申购金额的限制:
(1)在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一投资者在申购期间累计申购份额不设上限。
(2)集中申购最低限额: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金额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集中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六)集中申购费率
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适用如下费率:
集中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集中申购费率 |
M<100万 | 1.5% |
100万≤M<500万 | 1.2% |
500万≤M<1000万 | 0.3% |
M≥1000万 | 1000元/笔 |
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七)基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包括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和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为:
集中申购费用 = 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 集中申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集中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 = 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额 = (净集中申购金额+利息)/ 1.000元
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集中申购费的优惠。
集中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集中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集中申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集中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集中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集中申购费用 = 100,000/(1+1.5%)×1.5% = 1,477.83元
净集中申购金额 = 100,000-1,477.83= 98,522.17元
集中申购份额 = (98,522.17+50)/1.000 = 98,572.17份
(八)集中申购的确认与注册登记
1、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管理人将在集中申购最后一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注册登记机构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登记投资者集中申购应得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因未进行份额托管等原因产生的在基金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未领取现金红利,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最后一日将该持有人的未领取现金红利自动折算为基金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相应份额的登记确认。
3、基金拆分: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集中申购最后一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拆分,使得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本基金将根据拆分比例计算原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拆分、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下转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