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增发不超过5,61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38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11.24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08年11月18日(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开滦股份的交易均价。
4、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5、本次增发股份在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25%:75%。如获超额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通过网下申购本次增发4,209万股,并通过网上申购本次增发1,403万股,同时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增发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6、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公告中“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安排”。
7、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8年11月20日(T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在当日(T日)17:00时之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总量,并于2008年11月25日(T+3)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公布。
9、本公告仅对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8年11月18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0、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开滦股份/发行人 | 指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承销团 | 指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承销商,由各具有承销资格的分销商组建的承销团 |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 指经发行人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增发不超过5,61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定金或申购资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
网上申购日/T日 | 指2008年11月20日,该日也是网下申购日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不超过5,61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38号文核准。
3、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4、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5、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24元/股,为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
6、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
本次增发股份在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25%:75%。如获超额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通过网下申购本次增发4,209万股,并通过网上申购本次增发1,403万股,同时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增发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7、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牌安排 |
T-2 (2008年11月18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和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正常交易 |
T-1 (2008年11月19日) | 网上路演 | 正常交易 |
T (2008年11月20日) | 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日(申购定金到账截至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时) | 全天停牌 |
T+1 (2008年11月21日) | 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 |
T+2 (2008年11月24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数,计算配售比例/中签率 | |
T+3 (2008年11月25日) |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至时间为T+3日下午17:00时),网上摇号抽签 | |
T+4 (2008年11月26日) |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款解冻,网下申购款验资(如有) | 正常交易 |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8、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开滦股份不设涨跌幅限制。
9、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股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申购类型 | 条 件 | 配售比例/中签率 |
网下申购 | 申购数量下限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万股的整数倍 | a |
网上通过“730997”申购代码进行的申购 | 申购数量下限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为1,000股的整数倍 | b |
本次发行将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发售: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730997”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中签率趋于一致,即a≈b。
网上通过“730997”申购代码进行的有效申购,由上交所交易系统的电脑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的申购号,每一个申购号可认购1,000股。
网下有效申购的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由于网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位数所导致的不足一股的零股累计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三、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安排
(一)资格的认定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二)申购方式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本次网下预设发行量4,209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首次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755-82492925、82492941。
投资者须于2008年11月20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表1)
②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④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8年11月20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账户户名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收款账户账号 | 4000010229200089578 |
收款账户开户行 | 工行深圳分行盛庭苑支行 |
工行系统内行号 | 27708102 |
收款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实时行号 | 102584001021 |
收款银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盛庭苑广场裙楼一楼 |
收款银行联系人 | 阮洁萍、李慧芳 |
收款银行查询电话 | 0755-82075663、83789797 |
申购款项必须在2008年11月20日(T日)17:00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08年11月25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申购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
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8年11月25日(T+3)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8年11月25日(T+3)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8年11月25日(T+3)退款。
(3)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8年11月21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8年11月26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8年11月19日(T-1日)14:00-16:00时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www.p5w.net)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下转C7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