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1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上海肇嘉浜路777号东安路8号青松城大酒店4楼香山厅召开,会议通知于2008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相关会议资料于2008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会议由董事长张春景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271,0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6313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157,253,692股,反对票16,890股,弃权票511股。以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审议通过该项提案。
2、《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57,254,382股,反对票16,200股,弃权票511股。以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审议通过该项提案。
3、《关于在本公司兼任经营层高管的董事、监事的薪酬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157,209,192股,反对票:61,390股,弃权票511股。以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 %审议通过该项提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吴忠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