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公告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转来的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随民初字第4号,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该生效判决将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公告了本公司收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转来的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随民初字第4号(上述案件详见2008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其主要内容为:
“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龙江、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其与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持有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95%的股权直接转让给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日前,该判决书的上诉期已满,本公司从实际控制人杨龙江处书面函证得知,其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如杨龙江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判决书生效,则“被告杨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其与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持有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95%的股权直接转让给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否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杨龙江不上诉,本判决生效后,将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转移,由杨龙江转移为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直接影响。
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随民初字第4号
2、《询证函》复函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