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非营业场所收现金保费最高不得超千元
2008年11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对现金收付费方式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包括:除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四种外,保险公司都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据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
该通知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