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特别报道
  • 4:金融·证券
  • 5: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策略·数据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特别报道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人物
  • B7:中国融资
  • B8:广告
  • C1:披 露
  • C3:产权信息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2008 11 18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4版:金融·证券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4版:金融·证券
    美国银行拟增持建行股份比例至19.13%
    保险营销员非营业场所
    收现金保费最高不得超千元
    保监会:推进险企投资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交行明确
    十大信贷投放重点
    平安合资货币经纪公司开业
    中投:谨慎关注每一个投资机会
    外资寿险保险公司
    掀起增资小高潮
    中国人寿
    前十月保费收入2648亿元
    招行拟助推银行、
    私募基金、信托合作
    稀释外方股份 交行欲掌中保康联人寿控制权
    瑞银:强调战略性目标的海外并购才能“1+1>2”
    刘立
    任中新大东方人寿董事长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保险营销员非营业场所收现金保费最高不得超千元
    2008年11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对现金收付费方式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包括:除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四种外,保险公司都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据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

      该通知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