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榕生先生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08]114号文决定终止对《陈榕生关于豁免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的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榕生先生因其股票账户交由妻子管理,2007年4月在陈榕生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妻子关福荣女士通过二级市场以陈榕生先生及其关福荣本人账户误买入本公司上市流通股,共计94200股(以下称“本次购入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56%。买入均价为12.15元/股。
陈榕生先生发现此事后,判断此行为可能触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约收购义务,随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截止目前,该部分股票自买入后未有卖出。
2007年4月至今,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流通股上市,陈榕生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由15.23%减至10.23%,减持了5%;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由16.41%减至14.70%,减持了1.71%;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由11.93%减至7.76%,减持了4.17%。
综上,陈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之本公司股份比例按规定由2007年4月的43.57%减至目前的32.746%,减少了10.82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次购入股票不再属于继续增持股份的情形。
为此,2008年9月4日,陈榕生先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陈榕生先生请求撤回<陈榕生关于豁免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以及委托人的承诺保证,陈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股权买入、卖出过程中,以及在本次申请撤回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陈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创兴置业股份后,不再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继续增持股份的情形。申请人本次申请撤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08年10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陈榕生先生撤回了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陈榕生先生承诺,本次购入股票产生的全部收益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9日